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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之投资政策(外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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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进口设备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

    以上信息来源:厦门市投资促进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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