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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厦门公司记账报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说明书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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