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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欢迎拨打服务热线:18850179235 0592-2280281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公司章程;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前置行政审批许可文件或证件;

    8、联络人信息表;

    9、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5项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6、第7项指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以上信息来源: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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