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首页 >企业上市指导> 香港上市
香港交易所有两个市场供有意上市的公司选择,分别是主板和创业板。其中主板是为符合盈利或其他财务要求的公司而设。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行业分类由综合企业、银行以至公用事业及地产公司不等。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的市场机构成功带领香港金融服务业由一本地主导的市场,发展成为亚洲区内吸引世界各地投资基金的中央市场。
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完成合并之后上市。作为一家市场主导并向股东负责的机构,香港交易所致力把握亚洲区内以至世界各地的商机。香港交易所是香港中央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营运机构兼前线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包括: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易及结算规则,以及主要在机构层面向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户提供服务。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户包括发行人及直接服务投资者的中介人,例如:投资银行或保荐人、证券及衍生产品经纪、托管银行和资讯供应商等。而交易所及结算所提供的服务则包括交易、结算及交收、存管及代理人以及资讯服务。
香港交易所 2007至2009年的使命宣言:成为一个专注香港、中国内地以至亚洲其他地区的证券及衍生产品的主要国际市场。
公司申请把股份上市的原因不尽相同,往往因公司、其股东及管理层的不同情况而有别。公司申请上市的原因,可能是股东有意将部分投资变现,或公司本身缺乏资金拓展业务。公司获得上市地位可享有如下优点:
1、上市时及日后均有机会筹集资金,以获取资本扩展业务;
2、扩大股东基础,使公司的股票在买卖时有较高的流通量;
3、向员工授予购股权作为奖励和承诺,增加员工的归属感;
4、提高发行人在市场上的地位及知名度,赢取顾客及供应商的信赖;
5、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有助银行以较有利条款批出信贷额度;
6、上市发行人的披露要求较为严格,公司的效率得以提高,藉此改善公司的监控、资讯管理及营运系统。
7、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槛-从策略上来看,香港地处高增长地区,与亚洲其他的地区贸易及业务往来频繁。
8、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荟萃,交易所曾为不少亚洲及跨国公司提供集资机会。
9、把握中国内地经济增长的机遇-香港为发行人提供一个理想的交易平台,借此进军飞跃发展的内地市场。
10、随着中国加入时髦组织及北京将主办2008年奥运会,大小企业均可借着中国经济起飞而获得不少机遇。
11、本土市场理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香港是有意寻求在外海国际市场上市的内此企业的首选收藏,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外环外交易所双重史昂是的中国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成交在香港市场进行,更加可以凸显本土市场理论的重要性。
12、健全的法律体制-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妥善而健全,为筹集资金的公司提供稳妥而具有系盈利的基础,也恩那个维持投资者的信心。
13、《国际会计准则》除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他会计准则。
14、完善的监管架构-我们的 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要求高水平的披露规定。我们对企业管制的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过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从而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
15、资讯自有流动在香港,资金流动不受限制、提供多项税收优惠、货币可以自有兑换及证券可自由转让,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极为吸引力 的市场先进的结算及交收设施-香港一直拥有健全可靠的证券及银行业著称,配以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教授设施作为后盾。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美元结算系统,使本地金融机构能在亚洲时区即时以港元结算美元交易,二不需要等候十二各小时后在纽约时区进行结算,有助减少因计算港元及美元的时差问题产生的的汇兑风险。
公司必须周详及审慎评估公司本身、其业务策略及其股东与管理层的意向后,方可作出上市决定,其中初步考虑的问题包括:
1、公司申请上市的理据为何?举例来说,其股东是否希望将其于公司的部分投资变现,又或公司是否希望寻求资金作业务发展之用?上市是否切合公司的整体策略?
2、公司及管理层是否注意到上市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3、股东是否准备好接受某程度上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某些交易或需经由公司的独立股东事先批准)?
4、公司管理层是否准备好接受对上市公司严谨的持续责任要求以及接受公众人士的详细审查?
5、董事是否知悉董事会任何人事变动也可能影响公司的股价及投资者的信心?
6、公司管理层是否愿意花时间与投资者及研究分析员会晤及沟通?
7、管理层能否平衡公司的短期表现(如尽量提高股东价值)与较长远的企业策略?
8、董事是否知悉公司上市后其诚信责任及买卖股票的限制?
即使阁下能够肯定地回答上述问题,也务须征询顾问的意见,以商讨贵公司是否适合上市及在上市后将面对的问题及挑战。
1、发售以供认购:由发行人或其代表发售其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
2、发售现有证券:由已发行或同意认购的证券的持有人或获配发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证券。
3、配售:由发行人或中间人将证券主要出售予经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
4、介绍: 已发行证券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而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
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受到严格规管,旨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载列如下:
1、申请人适合上市;
2、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3、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其须即时公开;
4、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5、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
在公司的证券上市前进行的首次公开招股涉及的步骤及程序繁多。除了选定合适的保荐人及其他专业人士之外,有意上市的新申请人必须进行相关的尽职审查,以证实其是否为上市准备就绪。此外,透过保荐人的协助,新申请人亦须预备上市文件,确保准投资者能充分理解有关公司的业务及前景,并对此作出评价。以下为首次公开招股程序表,阐释筹备首次公开招股的一般程序:
委任保荐人、顾问及包销商 —→ 策略性讨论 —→ 筹划时间表 —→ 在公司内部考虑及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拟备业务计划书及发行新股概念—→ 准备有关股本变动的资料—→选择市场—→ 拟备招股章程—→进行尽职审查
提交上市申请 —→ 处理交易所提出的问题—→ 获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
筹备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向分析员作简介—→刊印招股章程—→锁定及联络投资者(例如巡回推介)
定价及股份分配方法—→稳定价格及增售条款
(1)提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
(2)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3)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4)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
(5)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
(6)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面陈述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4)至(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1)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
(2)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
(3)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约;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7)至(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4)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
(5)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的正式明及承诺书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9)至(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6)《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7)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
(8)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
(9)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2条(及如属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第9.1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拒绝申请,有权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但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4条提交有关文件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5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5及9.16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注:营业日(即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日)
上市申请涉及多方专业人士,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各司其职。以下主要阐释新上市涉及的各个关键机构。
计划上市的公司必须委任合适的保荐人。主板上市保荐人须为交易所会员、发行商、商人银行或交易所接纳的其他人士。此外,创业板上市保荐人须依照《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及注册。计划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从交易所核准的创业板保荐人名单中挑选一名保荐人。
保荐人负责为新申请人筹备上市事宜,将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的文件呈交交易所,并处理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问题。
对主板公司来说,要求委任保荐人的规定,于新申请人获准上市后即告终止,但交易所建议上市发行人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继续留用其保荐人。然而,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中国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继续聘任其保荐人,或交易所接纳的其他财务顾问或专业券商。此外,创业板公司委任的保荐人必须有固定任期,至少涵盖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在委任保荐人之前,上市公司务须与多几家保荐人会晤,以评估他们是否适合作为贵公司的上市保荐人。贵公司应挑选可就上市程序各方面提供全面及公正意见的保荐人。
所有会计师报告,均须由具备《专业会计师条例》所规定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专业会计师编制。该等专业会计师须独立于发行人。
申报会计师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记录及财务状况,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指引编制新申请人的集团账目,使准投资者能作出充份掌握资料的投资决定。
法律顾问负责确保新申请人遵照各个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并与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就新申请人须进行的重组事宜紧密合作。
一般为证券行及交易所参与者,负责在股份发售期间分销公司的证券。包销商须包销投资者未有认购的股份。
新申请人须在上市前委任估值师对其物业进行估值。公司亦可委任估值师对公司的其他资产进行估值。
上市股本证券的面值(百万港元) | 上市年费(港元) |
---|---|
不超过 200 | 145,000 |
不超过 300 | 172,000 |
不超过 400 | 198,000 |
不超过 500 | 224,000 |
不超过 750 | 290,000 |
不超过 1,000 | 356,000 |
不超过 1,500 | 449,000 |
不超过 2,000 | 541,000 |
不超过 2,500 | 634,000 |
不超过 3,000 | 726,000 |
不超过 4,000 | 898,000 |
不超过 5,000 | 1,069,000 |
超过 5,000 | 1,188,000 |
倘发行人的股份面值低于0.25港元,在计算上市年费时,每股股份的面值视作0.25港元。
集团首页 | 厦门市登尼特联系方式
电话:86-592-2280281,2280285 ;联系人:郑小姐 ,李小姐
手机:13606063012, 18850179235;传真:86-592-2280326
QQ:1053858573, 102199099;E-mail:xmtannet@163.com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号新景中心A栋306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