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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留抵进项税额继续抵扣办税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在原登记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后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迁出迁入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
1、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2、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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