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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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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此消息来源于国家税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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