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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周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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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条例》第一O九条规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须于其周年成员大会后四十二日内,向公司注册署长提交一份周年申报表。除私人公司外,每一法人公司,必须由其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一份周年申报表,内附下述文件:

    (1) 已由公司成员大会省览的有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2) 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核数师报告;

    (3) 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董事会年报;

    (4) 其它法例所规定须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文件。

    至于私人公司,《香港公司条例》第一一O条规定,公司董事或秘书必须向公司注册署呈交一份周年申报表,声明该公司在有关年度内并无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股份或债券。若公司周年申报表内透露成员人数超过五十人,则必须同时于该周年申报表之内声明,超额成员人数乃依《公司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乙)段不应计算在该段所限五十人内。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一O七条,有股份划分的法人公司,必须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五附表第二部的格式,向公司注册署呈交一份周年报告,内记录有下述详情:

    (1) 香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和公司营业用的名称;

    (2)(若公司成员名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不是存放在公司注册办事处)存放成员名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地方;

    (3) 所有发行股本、已缴股本、未缴股本和已没收股本的详情;

    (4) 公司已提供按揭或抵押担保的欠帐;

    (5) 依英文字母次序排列的现任和前任成员,该等成员的股份清单;

    (6) 董事和公司秘书名册内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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