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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鼓励政策
● 企业所得税
项目 |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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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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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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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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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在厦门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 ● 外商在厦门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第6~10年内减半征收 ● 外方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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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获利年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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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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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获利年起第 3~5年内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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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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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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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按10%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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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进技术型企业(2免3减半后,第6~8年内) ● 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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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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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的全部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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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或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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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得税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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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新的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或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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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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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 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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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和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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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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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 生额的50%加计抵扣 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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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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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的办法,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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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减免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 出口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为: 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即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 抵:按离岸价及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税金,从企业的全部进项税金中扣除,剩余的进项税金先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 退:不够抵的,再由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主要税收
● 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 增值税 对工业、商业企业征收,是一种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普遍征收的税种,基本税率为17%。
● 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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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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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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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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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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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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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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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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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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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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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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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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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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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广告业及其它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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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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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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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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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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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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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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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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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建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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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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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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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 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游艺、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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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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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
对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卷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等十一类商品的企业,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内计征的办法,采取从价定率征收,或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如卷烟、白酒等;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 城市房地产税(现仅就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税,地产不征税)
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计税依据:按每年1月1日账面净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出租,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依房价计征者,年税率为1.2%;依房租计征者,税率为12%。 纳税申报:房产税全年税额,每半年交纳一次,上半年于3月份内交纳,下半年于9月份内交纳。
● 车船使用牌照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都是车辆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该税按照车船的种类、吨位和规定税额计征。 车辆税额表
类别 |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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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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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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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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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1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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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座至四十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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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2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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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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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32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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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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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5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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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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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脚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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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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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48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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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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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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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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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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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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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11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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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系指汽车或拖拉机牵引的车 辆(没有装置发动机)亦称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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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座至四十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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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168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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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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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224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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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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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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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税额表
类别 |
每吨每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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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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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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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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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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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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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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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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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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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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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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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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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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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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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2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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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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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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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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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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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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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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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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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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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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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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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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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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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800元 (外籍人员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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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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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附加扣除费用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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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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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所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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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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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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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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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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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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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800元, 全年即: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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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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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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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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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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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出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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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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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收入畸高的则实行加成征收: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应征税额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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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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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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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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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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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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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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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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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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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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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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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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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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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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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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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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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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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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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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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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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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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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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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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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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或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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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0元以下免征;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10000以下免征;超过10000元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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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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